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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的應用:經驗研究的實例分析|劉千嘉

劉千嘉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摘要》

人口及住宅普查作為剖析國內人口、家庭與住宅的狀態而言,係極為重要的資料,針對常住人口進行人口與家庭的基礎資料收集,國民政府遷臺迄今已辦理過七次。本文主要介紹作者過去運用國內人口及住宅普查的相關研究發現,以族群研究及高齡研究兩個主題為例,說明普查資料運用於相關研究時的優勢與侷限,並以實證研究的發現,說明藉由人口普查的加值分析,可對新興社會現象進行即時的分析,並依據實證研究之結果進行政策評估與建言。期能藉由經驗的分享,增進大眾對於人口及住宅普查的了解,並促進各界的加值運用,再現人口普查在了解社會發展趨勢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關鍵字:人口及住宅普查、族群研究、高齡社會、原漢通婚、次級資料分析


壹、人口及住宅普查的重要性

臺灣的人口及住宅普查(後文簡稱人口普查)於1905年日治時期第一次實施調查,1其後於1915、1920、1925、1930、1935以及1940年皆曾進行調查,而在國民政府來臺後,依照聯合國建議,每十年舉行一次,分別於1956、1966、1980、1990以及2000、2010、2020年實施調查,迄今已完成七次普查工作。其中,1940年前的普查係以現住人口(de facto)為主,1956年後的普查則以常住人口(de jure population)為主(陳肇男、劉克智,2002)。此外,過去普查方式多以實查為主,但近兩次普查(2010與2020年)隨著國內公務登記資料愈趨完備,改以「登記式普查結合抽樣調查」的方式,即以抽樣調查輔以公務登記資料方式進行。各年度調查資料項目雖有些許差異,但對於了解國內人口相關資料仍具高度參考價值,調查結果除年齡、性別、婚姻狀態、教育程度等基本資料外,2000年加入是否具原住民身份,對於國內原住民族人口研究而言,乃極為重要的資料,而2010年串連原住民族與身障資料,對於了解族群健康不平等的分析亦極具研究潛力,此外,作為剖析國內人口、家庭與住宅的狀態而言,係極為重要的資料。

誠如前述,我國於2010年後人口普查方式出現重大改變,開始以「登記式普查結合抽樣調查」的方式進行,2010年約抽取16%普查區、2020年則約抽取15%普查區進行全面調查,而後盤點並整合政府公務登記資料(戶籍人口、出入境等),建立常住人口估計模型,以編算全國常住人口數。2010年後的普查檔案,同時提供個人、家戶以及住宅三種層次的擴大數,以供學者做不同層次的研究分析與狀況評估,運用擴大數的加權分析可推估全臺狀況。然則,2020年普查在資料收集方式上又較之前普查不同,除由普查員直接面訪填表外,同時以留置填表方式接受訪查,及開放讓民眾採用網路填報(楊麗華、周元暉,2017),然而,資料的正確性與有效性,有賴普查局把關,即使2010年後人口普查已非全面調查,但不論是在資料規模,或是在資料的近用性上,都是研究當代人口與家庭的重要素材。蓋人口普查資料同時包含個人、家戶與住宅三個層次的資料,我們可將人口普查資料視為一張涵蓋全臺常住人口的「高解析度照片」,端視研究者需求,運用不同尺度的資料檢視之,但凡普查表中有登載的項目,皆可作為分析之用。本文簡要分享過去運用2000年及2010年普查所進行的族群與人口相關研究,期能增進各界對於人口普查的了解,並促進各界的加值運用,最後則是對人口普查日後規劃的建議,重視人口普查在了解國勢與未來變遷趨勢上的重要性與應用潛力。

貳、族群研究的實例分享

一、戰後原住民族的空間重組

過去日治時期的國情調查與普查中均有登記種族資訊,為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可靠的人口數據來源,但國民政府遷臺後,將種族題項移除,自此後的普查皆未再將原住民族的相關題項納入,直至2000年首度將原住民族題項納入普查,但2010年後亦不再詢問,故2000年人口普查對原住民族研究乃當代極為重要的實證人口資料。2010年後,普查資料中雖有涵蓋原住民資料,但主要是以串接戶籍人口資料的方式,勾稽原住民族資訊,故近三次普查中,僅2000年為直接調查,2010年與2020年皆是以調查輔以公務登記資料的方式進行,也因此,2000年人口普查對於原住民研究而言有著重要性的意義。自1970年代起,原住民大量外流移徙至都會就學、就業,原住民族大量離鄉,而根據戶籍法第16條規定,離開原戶籍地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2但事實上,多數移徙者即便已離鄉多年,在未購置自宅的狀況下,通常也不會辦理戶籍的遷移,形成人籍分離、籍在人不在的現象,此亦是臺灣戶籍登記資料長期以來的問題。相較於戶政登記資料係以戶籍人口為主,普查資料反映的是常住人口,更能反映這些移徙者的居住狀況。

表1 原住民族人口分布:兩次普查資料與戶籍資料的差異

資料屬性與區域2000  2010 
人數百分比 人數百分比
戶籍人口合計420,300100.0 576,792100.0
 原鄉282,26267.2 298,18951.7
 非原鄉138,03832.8 278,60348.3
普查人口合計397,172100.0 510,487100.0
 原鄉238,65960.1 224,81044.0
 非原鄉158,51339.9 285,67756.0
資料來源:200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201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由作者逕行計算。

劉千嘉(2009)運用2000年普查的個人層次資料,描繪2000年時原住民族的分布與移徙狀態,當年度約四成的原住民已離開原鄉,3而比較相近年度的戶政司統計資料,2002年底不在原鄉設籍為三成三;42010年的普查中,已不住在原鄉地區的原住民人口已達五成六,但依據同年度的戶政司統計資料來看,2010年底不在原鄉設籍者顯示為四成八,可見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之間存在的落差。然而,須注意的是,2010年普查因調查方式的改變,其常住人口為推估值,較之2000年普查以實地全面調查的常住人口,預期會因調查方式不同而與實際情形有所落差。5

二、族群通婚及其影響

前言提及,人口普查的潛力是其同時具備人口與家戶的屬性資料,著眼於此,運用家戶層級的資料,可分析家庭內夫妻的配對資料,劉千嘉與章英華(2012、2018)分析2000年與2010年普查資料,發現原住民與漢人通婚(後稱原漢通婚)的比例持續升高:自2000年39.3%上升至2010年49.9%。對於原漢通婚的現象與趨勢,過去的討論多半是以質性的、小區域的田野調查為主,因為不論在公部門或學界所進行的主題調查中,原住民樣本皆為少數,過去雖然有原住民族的各項主題調查,但也多半是在原鄉地區,或侷限於某區域,少有全臺性隨機抽樣的調查樣本可供分析。原漢通婚的數據,以戶籍登記資料進行計算最為準確,但礙於近用性的問題,無法直接取得戶籍資料,運用普查資料同樣可進行分析,但以普查資料進行的計算僅能針對同一家戶內的成員,可合理預期觀察到的通婚現象較實際情形更低。6

從普查所觀察到的高比例原漢通婚,對於原住民族內部的擇偶市場是否會產生影響?劉千嘉與章英華(2017)從婚姻坡度與婚姻擠壓的觀點,7檢視區域婚姻市場中族群通婚對於原住民男性未婚者的影響,發現在原住民族女性通婚比例越高的區域,原住民族男性維持單身的可能性越高,但區域內未婚女性的數量並不會影響原住民男性的未婚傾向,換言之,原住民族男性的未婚並非單純地因為族人女性的外婚,即便市場上依舊有著足量的未婚女性,原住民族男性唯有通過一定教育門檻者,方有結婚的機會。教育門檻對於擇偶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原漢通婚的配對裡,對原住民女性而言並不存在教育門檻,但對男性而言卻有著較大的困難。實證研究發現唯有當原住民男性具專科以上教育程度才有助於其成婚(劉千嘉、章英華,2017),以此觀之,原漢通婚對於區域內社經弱勢的原住民男性而言,成為其擇偶時的障礙,原住民男性在婚姻市場的上的競爭對象,從同為原住民男性轉變為需與漢人男性競爭。換言之,當代原住民男性的擇偶困境在於,除勞動市場中的弱勢競爭態勢,亦因在婚姻市場上缺乏競爭籌碼而呈現雙重的劣勢。

三、原漢雙裔子女的族群身分從屬

面對日益普遍的原漢通婚,通婚家庭中的雙裔子代其族群身分與認同成為重要的議題。劉千嘉、章英華(2014)運用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以家戶層級的資料分析原漢通婚家庭中的子代族群身分,檢視適用於不同時期原住民族身分法的出生世代,發現在1991年更具選擇彈性的身分法通過後,雙裔子女從母親承繼原住民身分的機率反而下降,當社會氛圍對原住民依舊不利時,父母對於讓子女承繼原住民身分仍持觀望態度。人口普查中的夫妻配對資料得以呈現家庭內夫妻間的權力關係,該研究也發現,當原住民母親有強勢的資本時,子女從母親承繼原住民身分的可能性將提高。雙裔子女因利益導向承繼原住民身分的情況,並不如預想中那麼嚴重。2000年普查主要可用以觀察在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通過前的社會狀況,2001年原住民族身分法通過後,對於雙裔子女的身分取得,則可從2010年普查來檢視。劉千嘉、章英華(2020)運用2010年普查資料,發現近半數原母漢父的雙裔子女會從屬母親的族群身分,但在香火的考量下,兒子較女兒不易從屬於母親的族群身分,獨生子女亦不易從屬母親的族群身分,但若子女數量越多,子女從屬原住民身分的機率越高。該研究發現,雖然父系原則仍影響漢父原母的子女姓氏選擇,但族群身分的福利與權利保障確實有助於從母姓的選擇。

原住民族身分取得的研究,以戶政登記資料最為準確,但戶政登記資料有種種近用上的限制,故以公開的人口普查資料進行族群身分取得的研究有其優勢。人口普查可明顯看出時期變化的效果,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正好可提供歷次原住民族身分法規沿革,對原住民族身分取得的影響,2000年普查是國民政府遷臺後,首次將原住民族群身分列入普查調查範圍,可觀察1990年代以前早期法規的影響,而2010年則可探討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通過後的差異。而在2022年原住民族身分法規又有了新的變革,大法官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進行釋憲,造成制度上族群身分認定方式的改變,對於通婚者子女的族群身分取得將產生何種衝擊,可以2020年普查作為檢視此次新制度影響的對照組,而2030年普查正可檢驗當原住民族身分的文化認同(從母姓或更改傳統姓名)鬆綁後,對原漢雙裔後代的族群從屬狀況。

參、人口與家庭研究的實例分享

2018年進入高齡社會後,政府對於高齡者的生活福祉與家庭照顧等議題更為關注,人口結構改變下,過去以家庭為主要照顧系統的預設,也變得難以維續。人口結構的改變直接影響了當代家庭型態,連帶地也對家庭照顧文化產生衝擊,由於人口及住宅普查涵蓋家戶內所有同住者的資訊,藉由人口普查資料的分析,可呈現當代家庭的多種樣態與形貌。作者運用歷次普查,聚焦於高齡群體,檢視出成員之普查資料運用於高齡人口與家庭之研究(劉千嘉,2018、2019、2021)。

一、獨居老人與高齡家庭

獨居老人,一般在刻板印象中,多為獨自居住的高齡者。然而,社政單位定義的獨居老人並非僅為直觀所想、獨自居住的老人,其可由村里長或熱心人士藉系統通報,經社工訪視確認即可列冊進行獨居老人的服務。換言之,對於社政單位而言,獨居老人除獨自一人居住者,尚包含子女於外縣市工作、假日返家者,或是經常獨自在家的高齡者,或是僅高齡夫妻二人同住者,或是與失能子女同住缺乏青壯人力的家庭等,皆符合獨居老人列冊之對象。綜上可知,獨居老人乃是綜合了高齡者生活狀態及照顧需求的一種生活型態的認定。

高齡者是否有照顧需求?又其家戶內的成員為何,可運用普查人口及家戶的屬性資料進行檢視。劉千嘉(2015)以普查進行試算,若將獨自居住的高齡者視為狹義的獨居老人,而符合列冊服務資格者,視為廣義的獨居老人,則2000年時廣義獨居老人有68,719人,與當年內政部列冊關懷的獨居老人53,444人,兩者差距15,275人;到了2010年,廣義的獨居老人為130,481人,與衛福部同年統計列冊須關懷的獨居老人47,255人,差距倍增至83,226人。從普查資料可觀察到,廣義與狹義的獨居老人之間存在不小的落差,此亦可能是社會安全網所忽略的群體。

二、蝸居老人與老宅雙老

高齡者因獨住或同住者無法照顧的獨居老人現象外,經濟弱勢的高齡者若無持有屋宅,在租屋市場上,高齡者往往面臨更多的困境,主要係因租屋市場普遍存在的年齡歧視(劉千嘉,2022),這樣的租屋困境在獨居高齡者身上更為明顯,房東對於獨住高齡者的顧慮與隱憂,造成高齡者僅能承租到租屋市場中次級的屋宅,這群高齡者在晚年階段依舊處於輾轉流徙的不安狀態,人與住宅的關係乃雙向的,若高齡者承租此類屋宅亦可能加劇其生活風險。運用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可分析租屋的高齡者,其個人與家戶特性,對於其所承租到屋宅類型的影響,並可更細緻地呈現租屋高齡者的家庭型態,其家戶成員特性,探討媒體建構下的「蝸居老人」其特性、分布與數量的基本型態。

從人口普查資料的教育程度與工作情形初步推估,承租此類住宅的高齡者,多為社會底層的社經雙重劣勢者:教育程度低、無工作、年紀較長的高齡者,被迫棲身在市場中劣質屋宅中,其生活風險不言而喻。劉千嘉(2022)以2010年人口普查試算,全臺有540名高齡租屋者,其中獨自居住者約292名,但非獨自居住卻面臨無人照應的長者則有248名,從人數來看,僅占總體高齡者的極小部分,但其生活與租屋困境面臨極高風險,乃最需要資源介入與協助的群體。住在最低住宅標準中的族群,不僅僅是弱勢高齡者,亦非僅高齡者容易處境蝸居困境,如何善用十年一次的住宅與人口普查,運用人口與住宅資料齊備的優勢,找出這群租賃於「最低住宅標準」中的弱勢者,須持續關注其長期發展趨勢。此外,像是老老照護家庭,照顧困難的程度與當地人口老化、青壯人口外流具高度相關,親代獨自在老家,而子女搬離父母所在的縣市,使得父母呈現照顧人力不足的狀況等,皆可善用人口及住宅普查進行全面性的盤點,進而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或可用以觀察及比較不同區域間的高齡者家庭型態,並進一步盤點其照顧需求。

長者的居住安全亦與其住宅硬體設備有關,目前雙北地區面臨著高齡者住在無電梯老宅中、行動困難的人宅雙老現象,北部都會區的地狹人稠,以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為主,許多發展較早的城區,大部分住宅屋齡偏高,設施可能不適合高齡者居住;此外,老屋蘊藏許多安全疑慮,透過普查的資料分析,可找出老屋集中的區域以及住在老屋中的長者,並進一步分析其家庭情形,鎖定最需要協助的家庭(如獨居、雙老、失能者等),各縣市政府推出的高齡換屋規劃,亦需先掌握區域內潛在的需求,方能做適當的規劃與佈局。劉千嘉(2022)運用人口與住宅普查進行計算,2010年普查中有潛在行動障礙的失能高齡者共39,608人,其中44.1%、17,464名失能長者住在三十年以上、二至五樓的住宅中,8住宅普查雖然未調查建物有無電梯的資訊,但以屋齡及建物屬性估算出來的無電梯老宅的比例,可能比實際更高。進一步從家庭潛在照顧情境,可看出住在老宅且行動障礙的高齡者,有68.8%為一般家戶,即尚有青壯、健康家人同住,但17.5%有行動障礙的高齡者,屬於老老照顧的家庭,即失能高齡者僅與高齡家人同住,另有13.0%是獨居長者,而有0.7%的高齡者處於無人照顧的風險家庭中,即高齡者與同住家人本身皆呈現不等程度的失能狀態。上述老老家庭、獨居長者、及無人照顧的風險家庭的比例共計約占31.2%,此即人宅雙老議題中,最需要關注與相關資源協助的高風險長者及家庭。

肆、對於人口及住宅普查的未來展望

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的加值分析可運用於人口、家庭與住宅諸面向的討論,其優勢在於可依使用者不同的需求按不同層次回答問題,如過去探討高齡者的居住安排,多半僅從家庭層次討論,若輔以住宅資料,則可加入人與環境互動的觀點。以前文提到的族群研究為例,個體層次資料與鉅觀層次資料所能觸及與揭露的議題不同,從個體層次資料可探討原住民族遷徙與空間的人口重分配,但原民族與漢人的通婚、及通婚家庭中的親子世代差異,則需運用到家戶層級的資訊。以通婚研究為例,運用人口普查進行的聚合資料,可同時觀察個人與配偶、個人與父母、及家戶內部的手足等狀態,此為過去調查資料需以諸多題目方能收集到的資訊,以普查資料進行不同方式的資料聚合,便可得到個體之外的配偶、家庭、手足的基本資訊。

誠然,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並非以學術議題導向進行的資料收集,但其得益於反映常住人口之人口與家庭的基礎調查題項,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有極大的資料加值之潛能。從資料近用性來看,相對於其他戶政、健保資料庫等公務登計資料,人口及普查資料有一定的公共近用性,更凸顯其公共性價值。人口普查作為國家社會經濟面向的重要統計指標,對於政策研擬的參考價值不言而喻。

除人口普查之外,臺灣歷史悠久的戶籍制度所提供的戶籍登記人口,亦是政府決策的重要參據。臺灣戶籍登記資料固然已提高其登記的正確性及有效性,但長久以來臺灣社會存在的人籍分離狀況(廖培珊等人,2018;陳肇男、劉克智,2002),以201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試算,全國逾二成人口呈現人籍分離狀態(陳豔秋等人,2014),此意味著戶籍人口與常住人口本就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落差。過去以全面調查方式進行的人口普查,期能反映國內常住人口的動態特徵,以彌補戶籍人口因未能即時更新的流動而造成的落差,但2010年後改採「登記式普查結合抽樣調查」的方式,學者雖試圖以其他資料(如健保資料庫、公部門大型抽樣調查資料),嘗試釐清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間的落差,顯示戶籍人口與常住人口之間依舊存在落差,在越細的行政層級差異(如鄉鎮)兩者的差距更大(洪永泰,2005;廖培珊等人,2018;余清祥等人,2020)。常住人口係人口分佈現狀的反映,可即時提供對於國人人口、家庭乃至於社會經濟特徵的動態變化的描述,在未進行普查的年度便缺乏客觀的母體數據可比對,使得以常住人口推估結果的適用性受到局限(廖培珊等人,2018)。

人口普查以抽樣調查輔以公務登記資料已為國際趨勢(顏貝珊、余清祥,2010),期待主計總處如何在兩次普查年間,定期發布常態性發布的常住人口資料,以利於公部門政策研擬、學界政策評估及建議之運用。目前內政部統計處(2021)為能掌握國民的移動、通勤、遷徙、日夜活動人口的情形,規劃統計電信信令人口,以提供日間活動人口及夜間常住人口的參考。然則,人口提供的乃是一個總量的概念,可看到區域內常住人口規模,但對於小區域、社區、乃至於家戶常住人口的掌握,仍是缺乏的,且僅提供人數並未提供人口特質的資訊。

十年一度的人口及住宅普查可作為觀測臺灣社會變遷趨勢的窗口,歷年普查資料在調查內容上皆維持一定程度的延續性,如上文所分享,運用普查同時具備個人、家戶以及住宅三個面向的資料,可提供政府在面對新興社會現象與議題時,得以全國數據先行探究,檢視現象發生的區域層級、目標對象的規模與特性等基礎資訊後,謀定而後動,進行更有效的資源擘劃。然則,從2010年人口普查的運用狀況來看,學界對2010年人口普查的運用相較於1990年與2000年普查,在主題與數量上都急遽下降,此亦反映出學界在使用2010年普查的疑慮,當人口普查不能反映國內常住人口時,也將消減過往普查資料不可替代性的獨特資料價值。本文僅分享作者運用人口普查的研究心得,可看到從議題發想、現象檢驗,乃至於政策評估,人口普查都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作者在進行高齡相關研究時,深切體驗到,與高齡者相關的社會新聞,往往都是在事後、媒體報導揭露後,再進行有關單位的究責、引發輿論與民眾撻伐,然而,透過普查可即時覺察發展中的趨勢,及其未來可能的發展態勢,有助於及早制定配套措施,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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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前稱為戶口與住宅普查,2010年則改名為人口及住宅普查。

2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3 原鄉地區以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的55個山地、平地鄉鎮為主。

4 2000年底的原住民族戶籍人口數已無法查得,目前僅能以相近年度(2002年)的戶口統計來看,但從長期發展趨勢可合理推測,2000年時的原住民族戶籍不在原鄉的人口比例應較三成二為低。

5 2010年後普查以調查輔公務登記資料(如戶籍登記、出入境資料)的串接,再以各類模型推估人口移動的狀態,如此方式所得的常住人口數,雖已考量了戶籍中可能存在的人籍分離現象,與跨國移徙與跨區域移徙的人口流動性,但較之過往全面調查的方式,常住人口的分布與總量上,亦將可能受到模型推估時援用參數的差異而略有不同。

6 運用人口普查進行原漢通婚的分析,僅能觀察到住在同一家戶內的配偶,若夫妻不同住則無法進行配對。

7 婚姻坡度(Marriage Gradient)是指個人在擇偶時因性別文化的影響,會傾向於男高女低的擇偶配對,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將影響個人的擇偶,是故,在男高女低的婚姻坡度作用下,低成就的男性與高成就的女性,在婚姻市場中較難以找到配適對象。婚姻擠壓(Marriage Squeeze)則源於性比例的失衡,區域內適婚年齡男女人數的不平衡,導致人數較多的性別群體難以找到配適對象,壓縮與排擠到其結婚機會。

8 受不同時期建築法規的影響,此類建物多半並未設置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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