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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證政策制訂」的意涵、理想與挑戰

◎  廖洲棚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關於「循證政策制訂(evidence-based policymaking)」一詞,就文字的意義而言,可理解為「依據客觀的證據做出公共政策的相關決策」之意。此處的客觀證據,可理解為科學的(scientific)、定量的(quantitative)和嚴謹的(rigorous)佐證資訊。近代民主政府重視「循證政策制訂」的風潮,最早可以追溯至199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革新,在強調結果導向的政府革新訴求下,落實政府施政績效的管理,成為行政革新的重要手段。著名的代表案例是美國在1993年立法實施的「政府績效與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GPRA),該法要求政府機關應將績效管理的任務結合至其施政中,如設定目標、測量結果和報告進度等,其中以客觀的績效測量結果,做為評價行政機關施政成果的依據,則成為「循證」的最原初概念。
    受到「循證」原初概念的影響,很容易將「決策者依據客觀證據進行決策」視為「循證政策制訂」訴求的理想。然而,這個理想的實踐過程卻是充滿挑戰的。因為公共政策的制訂依據,通常並非僅基於客觀的科學(objective science),而是基於合理的論證(argumentation),亦即需要同時考慮到政策的專業判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和政治的脈絡,藉由政策分析取得的客觀證據,並不能直接導致決策(Head, 2013: 397)。由此可知,一個具有合理論證基礎的公共政策所需的決策「證據」,其來源除了客觀的科學資訊外,還需包括行政運作取得的資訊、利害關係者的意見和政治信奉的價值。無怪乎務實的研究者建議「循證」的內涵,需修正為「以證據為依據」(evidence informed),而支援公共政策的決策所需要的證據,除工具形式的科學證據外,還包含政治形式的利害關係者意見、概念形式或規範形式的政策價值主張等非科學的證據。
    此外,在解決公共問題的現實壓力下,政策制訂者通常不會等到出現完美無瑕的資訊才做決定,而是在資訊有限、分散和不確定是否有資訊的情況下做出決策。因此,所謂的「循證」是要依循證據,特別是工具形式的客觀科學證據,到何種程度也是一個值得探究的議題,其依循工具形式證據的理性程度可以視為是從決策者完全理性到低理性的一個連續光譜。在這個觀點下,公共政策學者依據理性程度的高低,可將政策的決策途徑分為以下六種類型,分別是:理性廣博途徑、滿意途徑、混和掃描途徑、垃圾桶決策途徑、漸進途徑和政治性途徑等(吳定,2003)。值得注意的是,哪一種決策途徑較佳,並沒有絕對的標準,科學的知識雖然受到決策者的重視,但必須與利害關係者對問題的本質的理解以及何種解決方案實用和可行的理解相抗衡(Head, 2013)。例如,關於刑法上要不要「廢除死刑」的政策議題,絕不能僅從死刑和遏制殺人犯罪的科學數據分析作為政策決策的論證基礎,而是需同時考量當下政治氛圍的利害關係者意見以及國人對於死刑的規範性觀點(如殺人者償命),而往往在綜合研判後,或許判死但不執行的漸進途徑,才是最務實的決策。

參考文獻

吳定(2003)。公共政策。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出版。

Head, B. W. (2013). Evidence-Based Policymaking—Speaking Truth to Pow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72(4):39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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