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 :::
目前位置 循證尋政 循證科普 循證偏見:種族相貌(racial profiling)是誤用統計?還是內心偏見?*

循證偏見:種族相貌(racial profiling)是誤用統計?還是內心偏見?*

 陳敦源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這個BBC的一則新聞**,日本的執法人員被控懷有種族相貌的偏見,對於日本執法人員「裁量權」(discretion)的偏差應用多所描繪。不過,這個問題對於所有意圖應用統計資料當作執法標準的機構來說,都會是一個問題。比方說,臺灣移民署官員執法時是否存在種族相貌的偏見也值得研究。事實上,執法單位的困難在於,如果維護治安的資源有限,機關藉由「循證」(evidence-based)的方法分析過去的犯罪資料,發現某類人(性別、種族、或是社經地位)與犯罪有高度相關,執法人員可否依循這些統計數字來指揮執法的選擇決策?

  統計學雖然是循證公共政策的重要工具,但任何統計結論都不等於100%驗證真理的地步。傳統的推論統計如果發現統計上具備顯著差異,因而拒絕了「虛無假設」(null hypothesis),並非代表該假設就是真理,而是「在這個研究中,研究者基於95%的信心水平,願意忍受5%的錯誤可能下,我們可以視數字差異並非來自於抽樣的機會(by chance)而已」;因此,相反地,如果統計上差異不顯著,不推翻虛無假設的意義,也不代表該假設非真理,而是研究者在95%信心水平下,並未找到足以超過抽樣機會的證據來解釋這個差異而已。

  因此,這就是學界相對於實務界的差異所在。研究本身的目的是在「不斷趨近真理」,因此,面對統計數字研究者很少會下一個百分之百的論斷,為繼續鑽研留下一些開放空間,那是一個在伸手不見五指的夜間,拿著一個燈籠一步一步前行的過程,重點是不停歇的「啟發與進步」(Illuminating);然而,實務上則是面對一個個急迫的問題,主事者需要一個當下的「論斷」(judgement),重點是要提出一個可以服眾的「論述」(argument),統計數字只會隨著使用者的主觀需求而變動,數字存在的目的是獲得主觀偏見的「依靠」(support)。

  若從科學哲學大儒Carl Hampel(1905-1997)的自然科學發現邏輯來看***,歸納邏輯(inductive logic)永遠沒有辦法完全證明一個論述是否是一般化的真理,也就是說,一位生物學家即便看見一萬隻黑烏鴉,也沒有辦法在邏輯上支持「天下烏鴉一般黑」的一般性真理;同理可得,警察逮捕了一百位黑人罪犯,當然也不能完全接受「黑人都是罪犯」這樣的真理,邏輯哲學上這被稱為「確認結果的謬誤」(The Fallacy of Affirming the Consequences),而真正的科學發現是如果發現一隻白烏鴉,我可以推翻「天下烏鴉一般黑」的論述。

  科學發現並且產生「進步」的邏輯基礎,不是歸納出來的成見,而是演譯邏輯從錯誤中進步的過程。演譯邏輯是基於三段論法的「否定」來求取知識的進展,就是希臘文”modus tollens (或modus tollendo tollens)”,其意思是「排誤前行」(method of confirming by taking away);因果關係的論證「若p則q,非q則非p」是傳統統計推論有效的基礎,這樣的科學發現邏輯看似消極,但比起找數字證據來支撐自己的偏見,科學在這樣的邏輯指引之下,才能創造出人類求取進步的關鍵,也就是「用否證來遠離自我的幻覺」****!

  最後,這就是為何英國的作家與社會評論家Andrew Lang(1844-1912)會說:「人們使用統計的心態,好像是一個喝醉的人,靠在路燈桿上求取支持,而不是尋求(事實的)光照。」因此,回到種族偏見的問題上,執法人員以經驗或統計數字歸納出來某些相貌的個人,有更高的犯罪可能,表面上似乎理所當然地對這類個人施與較高程度的盤查機會,但是在心態上這位執法人員是否會跨過那條「歸納即真理」的線,將所有那類人都當作是罪犯的認知,給自己在第一線不客氣的語氣與偏差的執法行為尋找合理的藉口。


*本文取材與修改自陳敦源教授(Don-yun Chen)專屬臉書專屬科普平台「貓空論壇」,2024年2月1日貼文,請參。(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904664722925337/?multi_permalinks=7214790715246008&hoisted_section_header_type=recently_seen)

** 這篇BBC新聞:「三名外國人訴日本政府,指其存在種族成見」,請參。 (https://www.facebook.com/bbcnewstrad/posts/pfbid022g3RJWhbiHydLmFiV2J8KyLdYKpy58HNKJH2mSypmcxgpCbnnpDCvBHdcazu8Evel?locale=zh_TW)

*** Hempel, C. G. (1967). Philosophy of natural scienc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18(1).

**** 這也是20世紀最重要的哲學家Carl Popper提出「否證原則」(The Falsification Principle),來區辨(demarcate)科學與偽科學之間的差異。

分享文章:


已發佈

作者: